为强化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加强干部日常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确保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
第二条本办法中外出指在工作时间因公务出差及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离开驻地(图木舒克市)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干部外出,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一)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二)校主要领导请假须报兵团党委审批;校副职领导请假须经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须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四)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副职请假一天以内的,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外出领导干部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请销假审批表需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因私外出需向审批人报告。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临时外出不能在出行前办理审批手续的或者外出不能按时返回的,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行或者延期返回,返校后须补办书面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确定1名负责同志代管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说明情况并做好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如工作需要,应及时返校。
第七条外出需报销差旅费的,须依据《新疆政法学院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新疆政法学院出差审批单》办理财务报销。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未经同意擅自延长审批时间或改变审批行程以及以公务活动名义办私事、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等情形,一经查实,视情节追究责任,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援疆干部(教师)请假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组织部按援疆干部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其他干部请销假按照《新疆政法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疫情期间,全校各级干部请假出疆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